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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仲裁2017年案例八: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 试用期被解雇风险大
时间:2019/12/20 14:18:05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网    |       

案例:王某于2016年2月应聘某互联网公司,在个人简历中自报某名牌大学全日制计算机管理专业本科毕业。因王某符合条件被顺利录用。入职后1个月内,公司发现其常常出现低级差错,于是对其学历真实性产生怀疑。
公司向某大学调查核实后,以王某提供虚假学历、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为由将王某辞退。王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庭审中,王某称其入职时向互联网公司提交的本科学历证书为在职本科学历证书,互联网公司向仲裁庭提交的全日制本科学历(复印件)并非其入职时向公司所提交。但王某入职时提交简历中所注明的本科学历的性质及就读时间均与互联网公司所提交的全日制本科学历(复印件)相符,而与王某所提交的在职本科学历证书不符。
仲裁委认为,互联网公司在招聘时告知了王某须具备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王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虚假学历,影响了互联网公司对其专业技能的判断,互联网公司以其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规定,故裁决驳回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评析:个人基本情况有假, 单位有权不用
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应明确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同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如果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对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自身基本情况有隐瞒或虚构事实的,如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伪造履历等,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认定,在试用期的认定标准应比试用期届满后的认定标准略微宽松,故劳动者在入职时应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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